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羊城晚报发表评论文章,“点进直播间一看,‘迪丽热巴’居然在直播卖货。”近日,有网友点开直播间,发现正在卖货的竟是当红女星。然而再定睛一看,这些带货“明星”很快露出了马脚——正在卖力带货的“明星”们,其实只是使用了AI实时换脸技术的普通主播。AI实时换脸,正在直播间悄然出现。而杨幂、迪丽热巴、angelababy等当红女星,成为了AI换脸的重点对象。
在一些线上社交平台内,所谓“换脸”实则早已有之,其主要是以“特效”或“道具”的形式存在的。这种初代“换脸”技术的运用,目的都很明确,无非是为了“美颜”“搞怪”“娱乐”。与之相较,最近引发关注的“AI换脸”,则完全不是一回事。一些直播间主播换脸成当红女星,大模大样、堂而皇之地“带货”,这已然超越了“玩笑”的范畴,明显是一种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商业化谋利的行为。
AI换脸,主播秒变“女星”,就终端呈现效果而论,岂止是“高度还原”,简直就是以假乱真。在最近曝出的此类案例中,主播都没有进行必要的“事前声明”,直播过程中也没有打出显著标识提醒观众。如此这般,明显就是想“假戏真做”,通过人脸信息来误导网友信以为真。此类操作中,最微妙的地方就在于,带货主播既不说自己就是某女星,也不澄清自己不是某女星。面对直播间观众的追问,一副不置可否的姿态,一切尽在不言中。
需要厘清的是,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最新应用,带货主播AI换脸固然是新事物,但却不存在“监管空白”“无法可依”的情况。此类做法,完全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“侵犯肖像权”的构成要件,乃是典型的“未经他人同意”“以营利为目的”。除此之外,新近公布的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更是对此场景给出了极有针对性的预设规范——一些主播AI换脸女星带货,不是“法无禁止即可为”,而根本就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。
带货主播AI换脸女星,与其说是心存侥幸、铤而走险,不如说是煞费苦心地“试探”。当下而言,关于AI换脸、AI歌手等生成式人工智能运用,立法端已经有了基础的法律规范,真正缺少的,是行政执法强有力的个案查处,以及民事诉讼所形成的判例威慑。一起典型案例所传递出的清晰信号,或许比抽象的法律条文更能约束不法侵权的冲动。
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大爆发的十字路口,相关各方应及时用足用好现有各类司法工具。职能部门依法履职,被侵权的公民个体依法维权,如此才能回击试探、引领预期。若任由此类乱象泛滥,全社会将难免付出更大的治理成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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